知产周捷报 | 超凡及超成律所多个案件入选国家级和各地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06 作者: 来源:新闻 阅读量:744

在2022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超凡及超成律所佳讯频传,多个案件入选国家级和各地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在此与各界同仁分享。
 

概览
商标民事案件

超成律所代理“青花椒”商标民事侵权二审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超成律所代理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四川法院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超成律所代理某食品公司诉某粮油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哈尔滨中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超成律所代理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西安中院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超成律所代理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江宁区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商标确权案件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LAB HERCULES”商标异议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商标异议和评审典型案例”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某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商标异议和评审典型案例”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MATEBOOK”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北京商标协会2021年度商标十大非诉典型案例”

 

专利诉讼案件

超成律所代理“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及其系统”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典型案例”

超成律所代理“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典型案例”

超成律所代理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义柏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荣耀电子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入选“2021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商标民事案件

超成律所代理“青花椒”商标民事侵权二审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  案情简介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2021年9月,该公司以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擅自在店招使用“青花椒”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五阿婆火锅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中院认定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构成商标侵权。 五阿婆火锅店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胜诉,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诸如“青花椒”这类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如何认定侵权提供了参考。四川高院指出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对于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四川高院认为侵权认定应当结合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和被告的主观意图,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权,并受法律保护,但是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

▲  服务团队

冯建坤: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杨雪:高级知识产权律师/商标高级代理人

杨明:中国杰出知识产权诉讼/服务团队核心成员、四川省品牌建设领军人物、四川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  报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超成律所代理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四川法院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案情简介

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是环龙公司“斑布BABO”品牌产品的经销商,后该公司开始生产生活用纸并大量申请与“斑布BABO”品牌相近似的“班步”“斑钸”等商标,同时在其官网及所经营的多家网店直接使用环龙公司的产品图片、宣传文案等。环龙公司认为武则天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武则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武则天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环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对明确市场竞争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警示市场经营者,应当通过创建自身品牌和创新广告宣传内容来吸引消费者,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一时的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法律责任,更会丧失商业信誉。

▲  服务团队

冯建坤: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杨雪:高级知识产权律师/商标高级代理人

▲  榜单信息

四川高院发布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超成律所代理某食品公司诉某粮油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哈尔滨中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  案情简介

某食品公司经九三粮油集团授权使用16439020号“图片 ”、第4328527号“图片”、第1490260号“图片”商标。张某于2014年9月28日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2507337号“图片”商标;于2019年1月18日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28016141号“图片 ”商标,并将其注册的上述两枚商标许可其丈夫出资成立的某粮油公司使用。某粮油公司在其生产的大豆油包装正面突出位置使用了较大“图片”标识,右部有较小“图片®”标识。后第12507337号“图片”商标被宣告无效。此后某粮油公司又在其生产的大豆油包装上使用了“图片”及较大的“图片”标识。某食品公司认为各被告侵害了案涉商标专用权,诉请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张某与某粮油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从事代加工生产的某公司及某粮油销售公司亦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50万元。一审宣判后,某粮油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客观表象进行分析、评判进而认定被告具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有效打击了利用商标注册、授权使用等合法形式掩盖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全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坚决遏制此类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裁判导向。

▲  服务团队

郑龙滨: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曾晓梅:商标咨询师

▲  榜单信息

知识产权周系列报道|哈尔滨中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今日发布
 

超成律所代理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西安中院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  案情简介

元气森林公司认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的“爆”苏打汽水包装装潢侵害了其“気”苏打气泡水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三的销售行为及被告一、被告二的生产行为均构成对元气森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元气森林公司生产的“元气森林”“気”苏打气泡水近似的产品装潢;被告一赔偿元气森林公司30万元;被告二对上述第二判项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赔偿元气森林公司5万元。

▲  典型意义

通过开展维权诉讼,相关侵权产品数量明显减少,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有助于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服务团队

冯建坤: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张耀峰:执业律师

郭雨:商标咨询师

▲  榜单信息

重磅!西安中院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发布

 

超成律所代理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江宁区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案情简介

元气森林公司发现南京某食品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醒”苏打气泡水的包装装潢在瓶身设计、字体颜色、图文排列和整体风格上与“気”苏打气泡水构成类似。“醒”苏打气泡水商品包装上显示的委托商为福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为阜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瓶身上侧的“旺寳吉”字样为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为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醒”苏打气泡水系从被告阜阳市某食品公司进货。故元气森林公司委托超成律所进行维权诉讼,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的“醒”苏打气泡水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元气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典型意义

判断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要遵循整体性比对原则,即将所有单个设计元素视为一个整体进行比对,不能就部分元素进行单独比对。判断是否构成混淆和误认,要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为标准。这一规则有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准确认定市场竞争中的“傍名牌”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服务团队

冯建坤: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张耀峰:执业律师

郭雨:商标咨询师

▲  榜单信息

江宁区法院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上)

 

商标确权案件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LAB HERCULES”商标异议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商标异议和评审典型案例”

▲  案情简介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于2018年09月25日申请注册第33696336号“LAB HERCULES”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赫力仕(Lab Hercules)”商标权利人,在异议期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异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关联公司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应视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第33696336号“LAB HERCULES”商标不予注册。

▲  典型意义

该案对商标异议阶段打击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具有典型意义。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应综合考量被异议人及其关联主体的经营范围以及商标申请情况,避免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他主体名义“钻空子”,进而更好地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

▲  服务团队

邹雪:高级商标代理人

徐复兴:商标咨询师

▲  榜单信息

2021年度商标异议和评审典型案例发布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某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商标异议和评审典型案例”

▲  服务团队

罗建华:资深商标代理人/律师

杨静安:律师/高级知识产权师

李娜:商标律师

▲  榜单信息

2021年度商标异议和评审典型案例发布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MATEBOOK”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北京商标协会2021年度商标十大非诉典型案例”

▲  案情简介

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9823747号“MATEBOO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于2018年10月21日注册公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  典型意义

本案中,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印刷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与“计算机硬件”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遏制了此类通过关联重要产品“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行为,维护了权利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芯片相关产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战略行业的背景下,这一突破有利于科技企业针对自身所需芯片产品进行商标布局和保护,鼓励科技企业自力更生,形成集成电路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  服务团队

罗建华:资深商标代理人/律师

李娜:商标律师

▲  榜单信息

重磅|北京商标协会发布2021年度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和2021年度商标十大非诉典型案例专利诉讼案件
 

超成律所代理“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及其系统”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典型案例”

▲  案情简介

本案诉争专利为计算机软件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及其系统”。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使用了其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的方法及系统,从而侵犯了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权。本案上诉人认为其侵权行为地位于中国境外,因而未侵犯涉案专利权。

▲  典型意义

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本案中提出了诉争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服务器不在中国境内而是位于境外及中国香港地区,从而侵权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成立的全新观点。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本案首次确立了涉信息网络专利侵权行为地的判断及法律适用,并确定了“被诉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并非判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唯一因素,被诉侵权人仅以该服务器位于中国域外为由,抗辩其行为不侵害中国专利权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裁判要旨。

▲  服务团队

张芮:资深专利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

▲  摘要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超成律所代理“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典型案例”

▲  案情简介

本案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许可其实施的专利进行了后续改进并申请了诉争专利并获得授权,被上诉人认为诉争专利系对其专利技术的抄袭,因此应归属于被上诉人。该案的争议焦点紧紧围绕诉争专利是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的抄袭还是构成了针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

▲  典型意义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本案首次确立了通过改进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时的权属证明责任的分配,并确定了“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裁判要旨。

▲  服务团队

张芮:资深专利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

高荣英:资深专利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  摘要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超成律所代理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义柏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荣耀电子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入选“2021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案情简介

刘某于1999年——2019年期间先后在义柏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任质管经理。2019年4月,刘某从义柏科技公司离职加盟荣耀电子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荣耀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了名为“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刘某、李某等。义柏科技公司、义柏技术公司就案涉专利权属纠纷,将荣耀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属应当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典型意义本案是关于发明人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鼓励,体现了司法裁判在保护企业的物质技术投入与保护鼓励人才正当流动之间的利益平衡。

▲  服务团队

胡上海:资深专利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

▲  榜单信息

重庆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作为一站式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专业提供商,超凡以大规模的专业交付能力、全产业链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为不同领域的客户提供高标准、有保障的专业服务。超成律所是一站式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专业提供商,为客户提供确权、诉讼、侵权分析、合同起草、转让许可谈判、管理咨询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曾获“全国杰出知识产权诉讼团队”“世界千佳律所”等荣誉称号。未来,超凡将携手超成律所持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